滑板上路到底違不違法?每過一段時間,總是會被新聞拿出來當「月經文」一發再發,
政府設立的戶外運動規範也總是曖昧不明,
但其實早在 2003 年台灣政府就已經擬定法律,將滑板、直排輪與滑板車歸類於「運動器材」,
所以這個「非汽車之動力載具」只能接受在私人場域或非道路的場地或設施內行駛。
而為什麼電動腳踏車與電動機車卻可以在道路上行駛呢?
因為電動腳踏車「以人力為主、動力為輔」,且時速超過一定公里就會斷電,屬於慢車,所以不再受罰之列。
台灣交通部認為國內人車密度太高,如果讓滑板與電動滑板上路,將會影響到用路人的安全,
所以自 2003 年開始就尚未再修改法律。
人力滑板違規罰 300 元,電動式的滑板罰 1200 元到 3600 元
在台灣,颱風警報之前,總是會有衝浪選手們偷偷的在海裡乘馳,卻又要擔心海警們的追趕
颱風之於衝浪,就像上路之於滑板,讓我們一起期待未來這些運動與生活的體現吧!